我國民法典編纂進入最後階段專家建議—— 消費者權利應入民法典
  法制晚報訊(記者梅雙) 中國民法典應當包含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建議將消費者保護的理念、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合同這幾個部分納入民法典。
  在日前召開的第一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提出了上述觀點。
  蘇號朋說,民法典編纂已經列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的《決定》之中,這意味著中國民法典編纂已經進入最後的整合、集成階段。圍繞著民法典編纂,法學界就重大爭議問題進行了較為廣泛和深入的研討。但是,很遺憾的是,消費者保護幾乎不在其中。
  與中國民法典編纂需要解決的基礎性民法理論和制度問題相比,消費者保護似乎距離問題的中心還有點遠。
  蘇號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體現出的追求實質公平、對弱者的保護與上述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因此,中國民法典應當包含消費者保護的內容。
  他建議,不僅要在民法典中體現消費者保護的理念,而且應在民法典中規定消費者合同法。
  也就是說,民法典要從理念和制度兩個方面保護消費者權利,將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在民事主體制度中引入消費者概念,併在債法部分規定最為典型的消費者合同。
  建議 可先期納入理念、概念、權利及合同
  為何如此考慮,蘇號朋表示,僅在民法典中體現消費者保護的理念,而沒有具體的消費者保護制度支撐,不僅讓人感到有名無實,而且未來會就這一理念的適用產生巨大爭議。
  另外,在民法典中全面規定消費者保護法固然可取,但工作量較大,且有些制度,比如懲罰性賠償,如何在民法典中進行合理安排,還需要進一步思考。
  考慮到民法典編纂工作量大,爭議問題較多,不宜目前就將整個消費者保護法歸入民法典之中,可以留待今後民法典修訂時再行思考。
  至於具體的立法方案,蘇號朋建議應當將消費者保護的理念、消費者的概念、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合同這幾個部分納入民法典。
  首先,應當在民法典捲首列明民法的使命或任務,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民法的重要使命。
  其次,在民法典總則的主體部分加入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概念,併在規定消費者的條文中開列消費者在民法上的權利。
  最後,利用體系化方法,將消費者合同納入民法典。在起草民法典過程中,需要註意研究消費者合同與一般合同的關係、消費者意思表示與普通意思表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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