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親戚好友一起坐車去喝喜酒,卻因為高速路突然斷頭造成車禍,致使多人受傷,幾名傷者將這條高速公路的建設方和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賠。記者昨日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傷者因此案所遭受的損失,60%由該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某開發公司承擔;另外4成賠償責任由司機負責。
  事情發生在2012年12月9日,彭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搭乘7名親戚朋友一起由嘉禾縣去岳陽喝喜酒。當日凌晨2時許,該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複線望城區茶亭鎮未開通地段時,高速公路突然斷頭,車輛撞上了對面的山壁,致使車內包括司機彭某在內5人受傷、車輛受損。為此,5名傷者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某開發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的一審在芙蓉區法院開庭。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彭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該高速公路尚未投入使用,直到當年12月23日才正式通車,該路段由某開發公司進行建設和管理。法院認為,發生事故的地段屬於尚未開通的高速公路路段,而未開通的高速公路應由某開發公司進行管理,因此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對在此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某開發公司管理上存有瑕疵,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司機彭某對此事故後果應承擔未充分註意行車安全的次要責任,即40%的賠償責任。
  對於這一判決,原被告雙方都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長沙市中院認為,某開發公司未按規定設置路障及警示標誌,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法律責任。同時,彭某作為駕駛員,對路面情況應具備一定的認識和辨知能力,盡謹慎駕駛義務,但其自身未充分註意行車安全,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最終長沙市中院駁回了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親戚好友坐車去喝喜酒高速斷頭路車禍傷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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